申请人:浙江健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健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福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43642号“九灵膏药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5974号“九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55359号“9灵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47392号“灵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46823号“灵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九灵”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同或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宠物尿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