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极客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合信永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5478号“极客素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51116号、第12410997号、第14135002号、第15712762号、第15712995号、第15873509号、第15872838号、第41091068号、第43864061号、第15875438号、第14134909号、第196965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极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十二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十二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