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83260号“中科产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科产投 72883260

阅读:100951 2024-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中科育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83260号“中科产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青岛中科育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83260号“中科产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类第11209200号、第36456535号、第17252298号、第3249312号、第67644629号、第72075700号、第71595411号、第71591747号、第71458543号、第711974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活动手册、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保险等服务上的注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无相关撤销程序,状态稳定。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 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七至十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上于2024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资本投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虽不稳定或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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