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337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433756

阅读:141375 2024-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观拓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3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观拓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3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标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44337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4337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1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