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默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83845号“默吉生物 Magic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3426号“魔术师MAGIC”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7241481号“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19927号“Magic 28”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第14800801号“Magicpo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及设计理念、所使用商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融入了申请人的企业文化,并与之形成对应关系,是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方才定稿完成的,具有自身的唯一性与独创性,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agicGene”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MAGIC”、“Magic”、“Magicpomel”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