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24017号“拉卡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3284号商标、第21268990号商标、第19218358号商标、第1799987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94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页面;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页面;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