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98757号“BREEZE CAN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EEZE CANNA 76198757

阅读:105483 2024-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微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8757号“BREEZE CA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198号、第69779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

  申请人:微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8757号“BREEZE CA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198号、第69779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香烟盒商品上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子香烟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烟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子香烟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香烟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电子香烟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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