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志辉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77881号“租租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理念设计产生,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对指定服务的内容或品质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租租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