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07836号“并行优算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基于其在先核准注册“并行”商标的延展注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多件“并行+超算云、智造云、科技云”等组合商标,其文字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根据案件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其指定服务项目关联性较小,在使用过程并未仅直接表述了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亦非此类商品广告宣传用语的常见表达形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并行优算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