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晓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55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6060号、第60408252号、第733280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行业属性和地域范围不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未进行复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在“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在“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