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灵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1258号“唯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5894号“唯傲”商标、第14510433号“唯傲传奇 WEIAOCHUANQI”商标、第66342439号“惟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模仿,在实际市场中不会导致任何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唯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