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45598号“雪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295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推销(替他人)”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已删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