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99443号“三巨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巨匠 74899443

阅读:192694 2024-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建春 委托代理人:京诚禾创(河北雄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99443号“三巨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4521712号“三巨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581598号“三巨匠…

  申请人:李建春

  委托代理人:京诚禾创(河北雄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99443号“三巨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4521712号“三巨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581598号“三巨匠甄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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