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得路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2450号《关于第63605727号“家得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21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经诉中化解,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3965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7550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02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