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恒基众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懂标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9159号“恒基众宸HENGJI ZHONG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国际注册第1189929号、第6818439号、第74706111号、第50584794号、第732459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