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英华汉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977019号“金莲代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1620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