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YOKARA GLOBAL TRADEMARKS S.À.R.L.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4667号“LEB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商品程序修改为“可下载的多媒体文件;可下载的虚拟环境应用软件;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图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虚拟现实眼镜”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