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53978号“MOQ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QU 75553978

阅读:49173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墨曲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3978号“MOQ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7238号“魔区MOQU”商标、第14640759号“魔曲MOQU”商标、第30132…

  申请人:深圳市墨曲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3978号“MOQ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7238号“魔区MOQU”商标、第14640759号“魔曲MOQU”商标、第30132453号“陌区MOQU及图”商标、第22189464号“墨区MOQU及图”商标、第11474339号“魔躯MOQU”商标、第22725077号“摩曲MOQU”商标、第16769537号“墨趣MOQU及图”商标、第20472708号“MOQU陌曲”商标、第15239614号“莫趣MOQ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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