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沪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89761号“CEYAN 侧颜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684345号图形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131187号“MEISIYU及图”商标、第25414344号“LAVANY及图”商标、22653045号“冰溪及图”商标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