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7763号《关于第31527673号“mita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7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43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1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4967号商标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