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一海香酥童子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8518号“一海 香酥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79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8月13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香酥鸡”使用在指定的“牛肚”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