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西格达来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09568号“三寿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44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寿”,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人用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