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咖博士咖啡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10907号“Dr.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糖;蜂蜜”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则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22071号“D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7244006号“Dr.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茶;茶饮料;糖;蜂蜜”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茶;茶饮料;糖;蜂蜜”商品项目上已生效。由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糖;蜂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已填充的咖啡胶囊;冻干咖啡;浓缩咖啡;以咖啡为主的饮料;速溶咖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