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6000号“得物回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有设计,已取得了著作权证书,与“得物”汉字并无差异,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介绍、商标注册列表及其他类似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及得物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得物”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想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