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1753号“浠航臻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70167号“希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浠航”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