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川泽泛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14541号“星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48829号“XINGAO”商标、第30895110号“翱星”商标、第70206735号“XINGAO”商标、第11151777号图形商标、第67186642号图形商标、第18903704号图形商标、第1210997号“银河新世纪及图”商标、第647240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具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