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汉业半导体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1378号“广东汉业半导体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标识来申请的,应该受到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5799号“汉业”商标、第73873803号“汉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对申请商标标识进行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资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汉业”,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