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纯玩客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56067号“半自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半自驾”并非固有词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半自驾”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