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博览新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3002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5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荣誉资质证书、作品登记证、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