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鲁木齐阿亚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05610号“HUZ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60345号“胡祖尔;HUZ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92218号“HUZUR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819751号“奥孜尔 HOZ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咖啡粉、巧克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