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44360号“JGRE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GREEX G1744360

阅读:54846 2024-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FE STEEL KABUSHIKI KAISH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4360号“JGRE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6442号“J-GREEN”商标、第266…

  申请人:JFE STEEL KABUSHIKI KAISH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4360号“JGRE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6442号“J-GREEN”商标、第26664194号“X”商标、第20826426号“TCL XESS”商标、第3440917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科学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中图形化的字母“X”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44360号“JGRE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GREEX G17443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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