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玲珑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江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4976号“玲珑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93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玲珑润”与引证商标汉字“润玲珑”,仅个别汉字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