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60414号“读几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读几何 76260414

阅读:147505 2024-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尹彩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0414号“读几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特征,并不仅体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明显增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

  申请人:尹彩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0414号“读几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特征,并不仅体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明显增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读几何”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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