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江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6171号“東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43641号“东丽 'TORAY'”商标(第5类)、第1143641号“东丽 'TORAY'”商标(第30类)、第12686689号“丽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東麗”二字不仅仅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还具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東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