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齐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风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50220号“锅军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军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