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殷隆江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对第54201111号“凤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61842号“凤铝 FLENLU”商标、第3393481号“凤铝 FENGLU”商标、第7086188号“凤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类别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多次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刘兵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合金;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丝网;金属螺丝;金属门把手;金属合页”商品上,于2022年4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合金型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凤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凤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铝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铝合金型材、铝型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丝网、金属螺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铝合金型材、铝型材、金属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