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金鱼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1331号“金鱼塘 JIN Y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9666号“鱼塘码头YUTANGMATOU及图”商标、第30538384号“金鱼棠”商标、第12393227号“白匏岛海产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正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