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中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07031号“Otta及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252295号“O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并给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毛巾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