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华贤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华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066831号“讴箭 OMB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讴箭 OMB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29244号“箭牌”、第26234890号“箭牌家居”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竹木工艺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箭”,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座便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的中文翻译“箭”近似,已构成对该知名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66831号“讴箭 OMB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