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姆勒欧曼 43208259

阅读:83463 2021-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德力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德力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208259号“姆勒欧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德力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德力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208259号“姆勒欧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姆勒欧曼”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3914号“欧曼”、第3029912号“AUM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98687号“欧曼合约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商业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汉字“欧曼”,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AUMAN”、“欧曼”商标在“汽车;卡车;厢式货车”等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08259号“姆勒欧曼”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姆勒欧曼 432082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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