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80645号“CASAMIG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SAMIGOS 58780645

阅读:96966 2024-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萨米格斯龙舌兰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点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对第58780645号“CASAMIG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酒行业具有一定知名…

  申请人:卡萨米格斯龙舌兰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点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对第58780645号“CASAMIG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酒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CASAMIGOS/卡萨米格斯”品牌龙舌兰酒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790570号“CASAMIGOS”商标、第18588677号“CASAMIGOS TEQU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了227件商标,多数属于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联公司的介绍、公司介绍手册、营业执照、公司信息材料、产品于197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的证明、相关报道;《财富世界500强》资料;世界烈酒大赛介绍;中国酒业协会第四届理事单位名单;行业协会对关联公司的介绍;2007年《威士忌年鉴》;2005-2008年部分报纸页面;广告记录;杂志页面;关联公司《成立十周年别册》及十周年报道;有关“CASAMIGOS”品牌的相关报道;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没有在中国形成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其引证商标并不知晓,未抢注申请人商标。二、被申请人是合法有效经营的企业,注册争议商标和其他商标是在行驶自己的合法权利,无任何恶意,未摹仿申请人和他人商标,被申请人注册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四、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一定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其他企业工商信息、casamigos.com.cn网站ICP备案、网站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龙舌兰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两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48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在第18、21、30、33、32、35、43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17件“CASAMIGOS”商标,前述标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所含“CASAMIGOS”文字相同,且被申请人还在30、33、32、35、37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申请注册了“迈巴赫”、“爱马赫”、“FRULI”、“FLORIS”、“PRECIOSA”、“HUDSONS”、“HUDSONS COFFEE”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前述条款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龙舌兰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CASAMIGOS”商标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予以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证明“CASAMIGOS”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亦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在先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CASAMIGOS”品牌的相关报道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媒体对“CASAMIGOS”牌龙舌兰酒进行了报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高度近似,此情形难谓巧合。其次,由查明的事实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4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CASAMIGOS”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迈巴赫”、“爱马赫”、“FRULI”、“FLORIS”、“PRECIOSA”、“HUDSONS”、“HUDSONS COFFEE”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六、鉴于本案已适用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对申请人有关《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不予置评。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本文《关于第58780645号“CASAMIG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SAMIGOS 587806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4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