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07687号“蛮牛哥 MANNIU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蛮牛哥 MANNIUGE及图 68507687

阅读:59900 2024-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保力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兰菊花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6日对第68507687号“蛮牛哥 MANNIU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情形,…

  申请人:保力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兰菊花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6日对第68507687号“蛮牛哥 MANNIU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情形,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申请人未查到被申请人兰菊花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请核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若系伪造,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三、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推广,申请人的“蛮牛”品牌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很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四、争议商标抄袭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风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五、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行销费请款单、进出口单据;2、使用图片;3、申请人商标设计和主体思路;4、作品登记证书;5、维权相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2023年6月14日在第31类树木;新鲜蔬菜;自然花;新鲜水果;谷(谷类);植物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动物饲料;活牛商品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争议商标“蛮牛哥 MANNIUGE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树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宣传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在树木、新鲜蔬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蛮牛哥 MANNIUGE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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