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谷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谷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965593号“X708”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708”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3314号、第5113038号“XTOP”、第1782011号、第1942632号“XTEP”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XTEP”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在先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65593号“X708”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