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姿绽美方皮肤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培
异议人深圳市姿绽美方皮肤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936083号“姿绽美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姿绽美方”指定使用于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院服务;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40659号、第42315981号、第27788357号“姿绽美方”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洁肤霜(化妆品)”、第10类“医用针;牙科用牙齿保护器;理疗设备”、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36083号“姿绽美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