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灏陆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0372号“S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232307号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02156号“SOGU Thought makes the world go r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查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有道词典解释页面、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GU”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文字“SOGU”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