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235586号“Spraygro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prayground 18235586

阅读:125729 2023-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波蕾莫雷特公司(又名:喷雾磨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东评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1185号《关于第18235586号“Spraygro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

  申请人:斯波蕾莫雷特公司(又名:喷雾磨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东评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1185号《关于第18235586号“Spraygro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27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不服北京知产法院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26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与第11437581号“SPRAYGR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了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为SPRAY MORET,LLC,争议商标由字母“Sprayground”构成,二者差别较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涉及背包商品,难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童装”等商品上使用与“Sprayground”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PRAYGROUND”、“喷雾地面”、“鲨鱼之翼”及鲨鱼嘴图形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ASOSHYPE”、“HYPE”等与其他主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数量较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了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为SPRAY MORET,LLC,争议商标由字母“Sprayground”构成,二者差别较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涉及背包商品,难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童装”等商品上使用与“Sprayground”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PRAYGROUND”、“喷雾地面”、“鲨鱼之翼”及鲨鱼嘴图形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ASOSHYPE”、“HYPE”等与其他主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数量较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18235586号“Spraygro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prayground 182355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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