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文斌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贾丽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56059986号“纤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纤”指纤细,而“淼”与“苗”同音,两个字连用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纤细、苗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对应的是减肥瘦身服务,从而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6月27日第17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1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目前尚无明确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纤淼”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纤细、苗条”,从而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