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URL NICOLAS ROSSIGNO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3464号“NICOLAS ROSSIGN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38583号“Domaine Nicolas Rossign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