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集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华商始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23484996号“好材長 HAO CAI Z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第6726193号“老村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好村长”商标已被撤销,其无权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老村长白酒产销量指标;2、宣传销售相关资料、所获荣誉;3、社会公益捐赠款项发票;4、中国酒业协会出具的保护函、引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5、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6、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合法注册,未侵害申请人权利并无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其他案件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南好村长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2年02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好材长”,其与引证商标一、二“老村长”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