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2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49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积极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其独立的识别性,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耀介绍资料;官网截图;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1日